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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为何要改税

1998-11-0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陆彩荣 我有话说

费乱不除民忿不平

中国的费多,多到什么程度呢?国家计委的一项调查显示,1996年全国各种收费总额高达4000多亿元,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50%多。而同期美国收费仅占联邦财政收入的7%,德国也仅占8.2%。我们高出人家40多个百分点。

费多,多得使老百姓负担不堪,民怨沸腾。仅90年代以来,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乱收费就多达五六百项,而新近报到国家计委的各地电价乱收费项目竟有560项,令人瞠目结舌。

乱收费遍及交通、教育、公安、医疗、工商、城建等许多部门,成为我们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顽症。如此庞杂而又大规模的乱收费,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贪污腐败分子提供了土壤,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对这个庞大的体系不加以根治,就不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就不足以平民忿。

遏制歪风斗争不断

乱收费问题由来已久,而与乱收费现象所做的斗争也一刻没有停止过。治理乱收费的问题早在90年代初就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90年代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治理乱收费现象。国务院为此成立了专门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开展了包括治理公路三乱等在内的专项工作。每两年都要发布减轻农民、企业等社会负担,取消乱收费项目的文件,并且把收费审批权限逐步上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等,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收费的歪风。

但正如国家计委价格司收费管理处处长许昆林所说,这些治理都是在原有的体制内进行的,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形成了“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恶性循环。要根治这一现象,就必须对收费体制、资金征缴方式进行重大改革。

收费改税交通先行

收费体系庞杂,千头万绪,改革从何入手?在朱镕基同志当选总理后举行的首次记者招待会上,他痛斥乱收费现象,决心要彻底治理这种引起“民怨沸腾”的问题。上任后的第二天,他又指示国家计委尽快拿出一套根治乱收费问题的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5月11日,在听取了国家计委有关治理乱收费问题的专题汇报后,国务院决定以治理交通道路、汽车收费问题为突破口,实施“费改税”工作,经过试点后,再在全国展开根治乱收费问题的攻坚战。朱总理责成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会同交通、公安、建设、税务等部门拿出道路汽车费改税的具体办法。

据许昆林介绍,公路养路费是为解决公路建设维护资金问题,而从50年代开始征收的,为此形成了一支约10万人的公路养路费征集队伍。40多年来,这项政策对我国道路建设维护起到了特殊的作用。

但由于收费管理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缴费水平与道路使用相脱离,上路多不一定多缴费,特别是按吨位收取的非营运车费用更存在漏洞。一些汽车生产厂家为满足用户逃费要求,在标示车辆时采取以大报小、以重报轻等不法手段,造成养路费征收中流失较多,而机关、企事业单位免征对象的增多,又使这一征费工作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征费队伍的扩大也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征收成本,使本来应该用于道路建设维护的费用很不理想。

公路养路费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在10月27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规范道路和车辆收费管理的改革实施方案(草案)》中,国务院提出拟从明年1月1日起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收费项目;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治乱工程任重道远

道路车辆收费体制改革只是我国费改税工作的第一步。国家计委价格司司长毕井泉指出,整个收费改革既是一项艰苦的任务,也是一项巨大的工程。

经济学的基本定律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都主要是靠税收而不是靠收费来进行的。税是无偿征收的,费是有偿服务的。一定的、有限的收费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必要补充。税、费不能混淆,也不可替代。

但在我国大规模的收费中,内容十分庞杂,费中有税,税中有费,费大于税。既有用于建设的收费,也有用于养人的收费,还有中介机构的收费。特别是在长期形成的政府包办社会的影响下,政府也收了不少应由企业收取的费用。一些中介收费机构依附于行政机构,更加剧了这一收费体系的混乱。

针对我国费税混乱的现状,国家计委等部门在对我国收费体系进行梳理分析后提出,对这个庞大的体系应该进行分门别类的改革。主要要从五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集中清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收费项目,不合理的收费统统取消,用于养人的收费,附加在价格上的收费也要取消。只有取消一部分费用,才能真正减轻社会负担。

其次,对一部分以收费形式出现的、缴费人不直接受益、缴费额较大的收费项目尽可能实行“费改税”。

第三,把公益性收费与政府收费分开。核心是划清政府与市场应该承担的责任,建立双重补偿机制,该政府承担的要划清范围,给足补贴,该市场承担的,由市场消费者来承担。

第四,中介机构要与政府脱钩,坚决把中介收费部门推向市场。如律师、评估等行业,政府指导制定规章,实行行业自律,在竞争中求发展,靠优质服务去争取发展的空间。

第五,政府只保留相当少量的收费项目,对特定对象实行特定服务。如证照费等,由受益人承担,而不能由全体纳税人承担。对这部分收费要进行立法,实行收支分离,审批权集中在中央,杜绝行业部门利用权力乱收费。

据国家计委有关人士介绍,通过对我国收费体系进行系统的改革,可以大大减轻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个人的负担,改进政府的形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税费征管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则是要使我国的收费总额占国家财政的比重从目前的50%多下降到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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